愛國主義
由布雷
作為個人,我們有我們各自國家的公民,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。 一個總結 ,對我們民族的信仰可以說,“我們相信,在國王,總統,統治者和裁判,在服從,敬重和維護法律”( 第12條信仰 )。 雖然生活在我們自己的國家,以及處理與他人,我們應該採取行動,按照存在的法律。 理直氣壯地應用時,一個執政能力,提供缺席在無政府主義狀態,支持,保護和社會穩定是至關重要的。 對於這一點,“我們認為政府提起神人的利益”( D&C 134:1 )。
這可以是一個敏感的問題,有過那些違反法律,在宗教的名義,或那些不公正的法律下被壓迫。 第一,主說,“不要讓任何人打破土地的法律,他是上帝的法律,保全祂所沒有必要打破土地法”( D&C 58:21 );後者,我們感到鼓舞/吩咐在執政過程中,我們可以採取的一部分。 在教堂裡,我一直提醒要在全國大選作為一個公民的一部分,而不是我的教會的成員。 以國家和地方選舉中的一部分,意味著更多的不僅僅是投票,這意味著研究的問題,討論並作出決定根據自己的良心,我相信會產生最好的結果,為社區和社會。 它是人民的責任,看到他們是在政府的代表。 如果他們不那麼正確和正義的手段必須糾正這種情況。
我愛我住的地方的國家。 我尊重的,它保證我和其他人的自由。 我住在巴西的兩年,我發現那裡的人也愛自己的國家,在類似的方式,我尊重這一點。 每個人都應該感謝他們的祝福和愛自己的家園。 我們都知道,沒有一個政府是完美的和政治爭吵,往往可以成為一個嚴峻的陰影,超過我們的預期,但我們的愛轉化成一個,以提高我們的民族的願望,使我們的子子孫孫能遇到同樣的愛,為自己的國家。
另見: 我們的神聖憲法,由彭蓀泰福 , D 及C 134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